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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福利彩票(电脑型)联合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以下简称“双色球”)是一种联合发行的“乐透型”福利彩票。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定期电视开奖。 第三条 “双色球”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福彩中心)统一组织发行,在全国销售。 第四条 参与“双色球”销售的省级行政区域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称省中心)在中福彩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的“双色球”销售活动实施具体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双色球”彩票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者均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六条 “双色球”彩票投注区分为红色球号码区和蓝色球号码区。 第七条 “双色球”每注投注号码由6个红色球号码和1个蓝色球号码组成。红色球号码从1—33中选择;蓝色球号码从1—16中选择。 第八条 “双色球”每注2元。 第九条 “双色球”采取全国统一奖池计奖。 第十条 “双色球”每周销售两期,期号以开奖日界定,按日历年度编排。 第十一条 “双色球”的投注方法可分为自选号码投注和机选号码投注;其投注方式有单式投注和复式投注。 第十二条 自选号码投注是指投注者自行选定投注号码的投注。 第十三条 机选号码投注是指由投注机为投注者随机产生投注号码的投注。 第十四条 单式投注是从红色球号码中选择6个号码,从蓝色球号码中选择1个号码,组合为一注投注号码的投注。 第十五条 复式投注有三种: (一) 红色球号码复式:从红色球号码中选择7-20个号码,从蓝色球号码中选择1个号码,组合成多注投注号码的投注。 (二)蓝色球号码复式:从红色球号码中选择6个号码,从蓝色球号码中选择2-16个号码,组合成多注投注号码的投注。 (三)全复式:从红色球号码中选择7-20个号码,从蓝色球号码中选择2-16号码,组合成多注投注号码的投注。 第十六条 “双色球”设奖奖金为销售总额的50%,其中当期奖金为销售总额的49%,调节基金为销售总额的1%。 第十七条 “双色球”奖级设置分为高等奖和低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为高等奖,三至六等奖为低等奖。高等奖采用浮动设奖,低等奖采用固定设奖。当期奖金减去当期低等奖奖金,为当期高等奖奖金。设奖如下: 一等奖: 奖金总额为当期高等奖奖金的70%与奖池中积累的奖金之和; 二等奖:奖金总额为当期高等奖奖金的30%; 三等奖:单注奖金额固定为3000元; 四等奖:单注奖金额固定为200元; 五等奖:单注奖金额固定为10元; 六等奖:单注奖金额固定为5元;
第二十一条 “双色球”由福彩中心统一开奖,每周开奖三次。开奖前,省中心将当期投注的全部数据刻入不可改写的光盘,作为查验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双色球”通过摇奖器确定中奖号码。摇奖时先摇出6个红色球号码,再摇出1个蓝色球号码,摇出的红色球号码按从小到大的顺序和蓝色球号码一起公布。 第二十三条 开奖公告在各地主要媒体公布,并在各投注站张贴。 第二十四条 “双色球”的开奖结果以中福彩中心公布的开奖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双色球”彩票以投注者所选单注投注号码(复式投注按所覆盖的单注计)与当期开出中奖号码相符的球色和个数确定中奖等级: 一等奖:7个号码相符(6个红色球号码和1个蓝色球号码)(红色球号码顺序不限,下同); 二等奖:6个红色球号码相符; 三等奖:5个红色球号码和1个蓝色球号码相符; 四等奖:5个红色球号码或4个红色球号码和1个蓝色球号码相符; 五等奖:4个红色球号码或3个红色球号码和1个蓝色球号码相符; 六等奖:1个蓝色球号码相符(有无红色球号码相符均可)。 第二十六条 一等奖和二等奖中奖者按各奖级的中奖注数均分该奖级的奖金;三至六等奖按各奖级的单注固定奖额获得奖金。 第二十七条 当期每注投注号码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能兼中兼得(另行设奖按设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双色球”彩票兑奖当期有效。每期开奖次日起,兑奖期限为30天,逾期未兑奖者视为弃奖,弃奖奖金进入调节基金。 第二十九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因玷污、损坏等原因造成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 第三十条 一等奖中奖者,需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兑奖期限内到各地省中心验证、登记和兑奖。其它奖级的兑奖办法由省中心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单注奖金额超过一万元者,须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按《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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