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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游戏规则。 第二条 “7位数”电脑体育彩票(以下简称“7位数”)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发行,北京、天津、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西藏、贵州、云南、重庆、陕西、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份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联网31省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所辖区域内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联合销售。 第三条 “7位数”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游戏方法 第四条 “七位数”的每注彩票由0000000-9999999中的任意7位自然数排列而成。购买“7位数”时,购买者从0000000-9999999的一千万组7位排列号码中选择一组确定排列的号码进行投注为单式投注。 购买者从0—9共10个自然数中选择2—10个号码排列成多组7位号码的投注为复式投注。单张彩票复式最大投注数量限10000注。购买者可对其选定的结果进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数范围为2-99倍。 第五条 购买者可在联网31省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设置的投注站进行投注。投注号码可由投注机随机产生,也可通过投注单将购买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确定。投注号码经系统确认后打印出的兑奖凭证即为“7位数”电脑体育彩票,交购买者保存。 第六条 “7位数”每注2元人民币。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 设 奖 第七条 “7位数”设6个奖级,即特、一、二、三、四、五等奖。其中特、一、二等奖为浮动奖,其余为固定奖。 第八条 奖金分配: 特等奖为当期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75%,及奖池和调节基金转入部分。 一等奖为当期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15%。 二等奖为当期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10%。 三等奖固定奖金为300元。 四等奖固定奖金为20元。 五等奖固定奖金为5元。 第九条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四章 奖金管理 第十条 销售总额的50%为奖金, 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49%为当期奖金,1%为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7位数”设置奖池,奖池由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和超出特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组成。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特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为特等奖奖金。 第十二条 当奖池奖金达到或超过8000万元时,下期特等奖与一等奖奖金分配比例倒置,即:特等奖为当期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15%;一等奖为当期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75%。 第十三条 调节基金包括按返奖奖金2%提取部分、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弃奖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十四条 特、一、二等奖按照该奖级实际中奖注数平均分配该奖级奖金。当上一奖级单注奖金低于(或等于)下一奖级单注奖金时,上一奖级单注奖金补足至下一奖级单注奖金的二倍。所需奖金从调节基金中支付,若调节基金不足时,从发行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中 奖 第十五条 所购彩票与开奖结果对照,符合以下情况即为中奖。 特等奖:单注彩票的7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且排列一致,如中奖号码为1234567,所选单注彩票的号码也为1234567,即中特等奖。 一等奖:单注彩票号码中连续6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位置的连续6位数相同,如中奖号码为1234567,所选单注彩票的号码为123456X或X234567,即中一等奖。 二等奖:单注彩票号码中连续5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位置的连续5位数相同,如中奖号码为1234567,所选单注彩票的号码为12345XX、X23456X或XX34567,即中二等奖。 四等奖:单注彩票号码中连续3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位置的连续3位数相同,如中奖号码为1234567,所选单注彩票的号码为123XXXX、X234XXX、XX345XX、XXX456X或XXXX567,即中四等奖。 五等奖:单注彩票号码中连续2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位置的连续2位数相同,如中奖号码为1234567,所选单注彩票的号码为12XXXXX、X23XXXX、XX34XXX、XXX45XX、XXXX56X或XXXXX67,即中五等奖。 设奖方案:(每周二、五、日开奖)
第十六条 当期每注彩票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得兼中兼得,另行设立的特别奖除外。 第六章 开奖及公告 第十七条 “7位数”每周开奖三次,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通过电视台播出。 第十八条 每期开奖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需将中奖号码、当期销售总额、各奖等中奖情况以及奖池资金余额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开奖结果通知各销售终端。 第七章 兑 奖 第十九条 “7位数”兑奖当期有效。每期自开奖次日起28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兑,视为弃奖。 第二十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单注彩票中奖金额超过1万元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游戏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网销售(7位数)幸运彩1电脑体育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游戏规则。 第二条 (7位数)幸运彩1电脑体育彩票(以下简称“幸运1”)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发行,北京、天津、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西藏、贵州、云南、重庆、陕西、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份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联网31省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所辖区域内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联合销售。 第三条 “幸运1”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游戏方法 第五条 购买者可在联网31省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设置的投注站进行投注。投注号码可由投注机随机产生,也可通过投注单将购买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确定。投注号码经系统确认后打印出的兑奖凭证即为“幸运1”电脑体育彩票,交购买者保存。 第六条 “幸运1”每注2元人民币。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 设 奖 第七条 “幸运1”只设1个浮动奖级,即一等奖。 第八条 奖金分配:一等奖为当期奖金额的100%,及奖池和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多注中奖均分。 第九条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四章 奖金管理 第十条 销售总额的50%为奖金, 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49%为当期奖金,1%为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幸运1”设置奖池,奖池由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和超出一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组成。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一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颁发一等奖奖金。 第十二条 调节基金包括按返奖奖金2%提取部分、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弃奖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五章 中 奖 第十三条 所购彩票与开奖结果对照,符合以下情况即为中奖。 一等奖,选中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7位数当期全部中奖号码的总和。例如:7位数的开奖号码为5437519,则幸运1的中奖结果为:34。 第十四条 当期每注彩票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得兼中兼得,另行设立的特别奖除外。 第六章 开奖及公告 第十五条 “幸运1”每周开奖三次,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通过电视台播出。 第十六条 “幸运1”开奖时间与联网销售7位数电脑体育彩票开奖时间同天进行,其中奖号码利用联网销售7位数电脑体育彩票当期摇出的中奖号码,不再单独摇奖。 第十七条 每期开奖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需将中奖号码、当期销售总额、各奖等中奖情况以及奖池资金余额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开奖结果通知各销售终端。 第七章 兑 奖 第十八条 “幸运1”兑奖当期有效。每期自开奖次日起28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兑,视为弃奖。 第十九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单注彩票中奖金额超过1万元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联网销售(7位数)幸运彩2电脑体育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游戏规则。 第二条 (7位数)幸运彩2电脑体育彩票(以下简称“幸运2”)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发行,北京、天津、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西藏、贵州、云南、重庆、陕西、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份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联网31省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所辖区域内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联合销售。 第三条 “幸运2”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游戏方法 第四条 联网销售7位数电脑体育彩票(以下简称“7位数”)0-9十个自然数投注号码分为大小两类,0-4为小,5-9为大。购买“幸运2”时,购买者按“7位数”的投注方式选择投注号码,每注彩票由“大或小”的7个结果排列而成。“幸运2”可按“7位数”的方式进行单式或复式投注。购买者可对其选定的结果进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数范围为2-99倍。 第五条 购买者可在联网31省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设置的投注站进行投注。投注号码可由投注机随机产生,也可通过投注单将购买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确定。投注号码经系统确认后打印出的兑奖凭证即为“幸运2”电脑体育彩票,交购买者保存。 第六条 “幸运2”每注2元人民币。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 设 奖 第七条 “幸运2”只设1个浮动奖级,即一等奖。 第八条 奖金分配: 第九条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四章 奖金管理 第十条 销售总额的50%为奖金, 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49%为当期奖金,1%为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幸运2”设置奖池,奖池由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和超出一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组成。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一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为一等奖奖金。 第十二条 调节基金包括按返奖奖金2%提取部分、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弃奖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五章 中 奖 第十三条 所购彩票与开奖结果对照,符合以下情况即为中奖。 一等奖,单注彩票的投注结果与“7位数”当期全部中奖号码按顺序排列的“大或小”一致即为中奖。例如:“7位数”的开奖号码为5437519,则“幸运2”的中奖结果为:大小小大大小大。 第十四条 当期每注彩票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得兼中兼得,另行设立的特别奖除外。 第六章 开奖及公告 第十五条 “幸运2”每周开奖三次,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通过电视台播出。 第十六条 “幸运2”开奖时间与“7位数”开奖时间同天进行,其中奖号码利用“7位数”当期摇出的中奖号码,不再单独摇奖。 第十七条 每期开奖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需将中奖号码、当期销售总额、各奖等中奖情况以及奖池资金余额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开奖结果通知各销售终端。 第七章 兑 奖 第十八条 “幸运2”兑奖当期有效。每期自开奖次日起28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兑,视为弃奖。 第十九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单注彩票中奖金额超过1万元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游戏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游戏规则。 第二条 (7位数)幸运彩3电脑体育彩票(以下简称“幸运3”)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发行,北京、天津、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西藏、贵州、云南、重庆、陕西、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份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联网31省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所辖区域内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联合销售。 第三条 “幸运3”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游戏方法 第四条 将联网销售7位数电脑体育彩票(以下简称“7位数”)0-9十个自然数投注号码分为单双数两类,1、3、5、7、9为单数,0、2、4、6、8为双数。购买“幸运3”时,购买者按“7位数”的投注方式选择投注号码,每注彩票由“单数或双数”的7个结果排列而成。“幸运3”可按“7位数”的方式进行单式或复式投注。购买者可对其选定的结果进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数范围为2-99倍。 第五条 购买者可在联网31省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设置的投注站进行投注。投注号码可由投注机随机产生,也可通过投注单将购买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确定。投注号码经系统确认后打印出的兑奖凭证即为“幸运3”电脑体育彩票,交购买者保存。 第六条 “幸运3”每注2元人民币。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 设 奖 第七条 “幸运3”只设1个浮动奖级,即一等奖。 第八条 奖金分配: 第九条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四章 奖金管理 第十条 销售总额的50%为奖金, 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49%为当期奖金,1%为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幸运3”设置奖池,奖池由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和超出一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组成。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一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为一等奖奖金。 第十二条 调节基金包括按返奖奖金2%提取部分、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弃奖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五章 中 奖 第十三条 所购彩票与开奖结果对照,符合以下情况即为中奖。 一等奖,单注彩票的投注结果与“7位数”当期全部中奖号码按顺序排列的“单数或双数”一致即为中奖。例如:“7位数”的开奖号码为5437519,则“幸运3”的中奖结果为:单双单单单单单。 第十四条 当期每注彩票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得兼中兼得,另行设立的特别奖除外。 第六章 开奖及公告 第十五条 “幸运3”每周开奖三次,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通过电视台播出。 第十六条 “幸运3”开奖时间与“7位数”开奖时间同天进行,其中奖号码利用“7位数”当期摇出的中奖号码,不再单独摇奖。 第十七条 每期开奖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需将中奖号码、当期销售总额、各奖等中奖情况以及奖池资金余额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开奖结果通知各销售终端。 第七章 兑 奖 第十八条 “幸运3”兑奖当期有效。每期自开奖次日起28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兑,视为弃奖。 第十九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单注彩票中奖金额超过1万元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游戏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网销售7位数电脑体育彩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西藏、贵州、云南、重庆、陕西、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份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区市分中心”)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 第二条 31省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依托各自现有的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系统,实行联网销售7位数电脑体育彩票,统一计奖,统一开奖。 第三条 为保证联网销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数据处理与计奖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机房(以下简称“总局主中心”)负责创建新奖期,省区市分中心负责向销售网点下发新奖期销售许可文件。 第六条 总局主中心将摇奖结果输入电脑系统并下发至各省区市分中心,各省区市分中心分别进行中奖检索,并将中奖检索结果上传至总局主中心。由总局主中心汇总并计算奖金,形成中奖公告,分别传真至各省区市分中心,由各省区市分中心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摇奖与公证 第七条 联网销售的电脑体育彩票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指定的电视台摇奖并播出。 第八条 参加联网销售的各地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共同委托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指定的公证部门,在摇奖现场对开奖结果进行公证。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九条 参加联网销售地区的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点按原有缴款方式缴款。 第十条 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按联网地区原有的兑奖方法兑奖。 第十一条 联网地区电脑体育彩票销售量、公益金、发行费等按实际销量划分、上交、提留。 第十二条 总局主中心作为资金结算的承办单位,设总账。联网的省区市分中心共用一个奖池和调节基金。每期销售款暂存各省区市分中心,每期各省区市中奖奖金暂时由各省区市分中心支付,各省区市分中心定期将兑奖情况汇总至总局主中心总账,按各省区市销售额的奖金汇至总局主中心,对账后汇至兑奖超支省。调节基金和弃奖资金,每月定期汇至总账。 第十三条 总局主中心定期向省区市分中心提供用于资金结算的销售额、弃奖情况、调节基金等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联网销售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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